王钧民
摘要(Abstract):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生效的行政判决具有禁止反复效力,意旨在于行政机关的重作行为应当尊重生效行政判决的理由,同时兼顾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合理分工。在客观范围上,禁止反复效力涵盖事实、理由、内容均与原行政行为同一的重作行为。在主体范围上,禁止反复效力既及于被告,也及于部分诉讼第三人。在原理上,禁止反复效力兼具既判力和拘束力的性质。对违反该效力的重作行为,法院一方面应当作出和生效判决意旨相同的裁判,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来强制实现生效判决的意旨。为了最大发挥禁止反复效力的实效性,法院应当在生效判决中尽可能明确具体地指出判决意旨并积极适用执行措施条款。
关键词(KeyWords):重作行为;禁止反复;同一事实和理由;既判力;拘束力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王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