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雯
摘要(Abstract):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十三条明确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受托人间的责任分担按照其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应当限制在教唆人、帮助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全部的原因力且主观上属于故意的情况。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监护人追偿。第二,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责任,属于自己责任,无权向教唆人、帮助人追偿,但可以向有偿合同中有过错的受托人、无偿合同中重大过失的受托人追偿。赔偿时,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因此,追偿回来的费用也应当先给被监护人。第三,受托人与监护人系同一序列,是在其自身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或者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按照单向连带责任的原理,受托人无权向监护人追偿,但是基于《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委托合同的规则,无偿委托合同中具有一般过失的受托人可以向监护人追偿。
关键词(KeyWords):教唆;帮助;委托监护;追偿;单向连带责任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4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6批面上资助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李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