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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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劳动者数据财产权的正当性及规范构造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05日 15:48 浏览次数:

常春

  •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作为数据来源者的平台劳动者能否享有数据财产权,事关其财产权益保障、数据基础制度完善及新质生产力的培育。根据劳动赋权理论和数据制度公平的要求,以及出于维护人格完整性和个人信息财产权益的需要,平台劳动者应享有数据财产权。平台劳动者数据财产权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三项权能,难以归入民法典财产权体系。因此,需要在立法上为平台劳动者创设一项名为数据财产权的新型权利,并构建法定债权规则使平台劳动者有权请求数据处理者给付法定金钱对价;构建数据访问规则保障平台劳动者查阅、复制和使用数据;设立谦抑性的数据删除和转移规则,确保平台劳动者可以在法定情形下删除或转移数据。

关键词(KeyWords):平台劳动者;数据财产权;数据制度公平;权能;新质生产力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协同治理视阈下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权益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3AFX01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常春

参考文献(Refer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