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琪
摘要(Abstract):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首次对声音保护采用“参照适用”的准用性立法技术,但是存在操作路径不明确的问题。首先,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调整范围展开教义解释,作为参照适用主体的“声音保护”中的“保护”指除“资格确认”外的全部事项,对“声音”应作“声音利益”之理解;作为参照适用客体的“有关规定”不受本章或本编范围之限制。其次,对声音保护可供参引的规范范围进行限缩,可构成触发“参照适用之例外”的“差异性”限于侵权形态差异和保护位阶差异。在涉及“差异性”的场合,宜以《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为依据实现声音侵权责任的认定,其余归入“相似性”的部分可援引肖像权保护的规定。:;;;
关键词(KeyWords):参照适用;人格标识;人格利益;声音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数字时代人格权益民法保护的挑战与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3AFX02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刘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