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勤国,伍钧宇
摘要(Abstract):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新增一项财产担保权利,其内涵与命名关乎担保制度体系的基本定义与分类。动产先货后款对出卖人天然不利,却是现代经济中普遍而重要的交易方式。为此,《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赋予出卖人对所交付货物的优先受偿权,作为价款的担保。这一权利汲取了域外法保护出卖人价款的理念与经验,但其内涵和功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现代特色,因此不宜直接使用域外法名词或学理名词命名。这一权利应当命名为“动产价款优先权”,“动产”指代权利的客体,“价款”指代权利所担保的债权,“优先权”明确权利的性质与归属。动产价款优先权可以准确表达这一权利的中国特质,科学回应优先权体系化的时代要求,是最为恰当的概念。
关键词(KeyWords):动产;先货后款;价款优先权;权利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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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孟勤国,伍钧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