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冰锋,郎莉
摘要(Abstract):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规定,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中应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该内容与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相悖的同时,也背离了司法解释的制定规则。从立法出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所确立的监护人责任应为严格的个人责任,受害人应以监护人为单独被告提起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但现行实体法规定存在监护人责任过重,各个主体之间权益不均衡的问题,不利于现代侵权法预防功能的实现。基于此,应当以年龄为形式标准确立未成年人民事责任制度,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有为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应当作为侵权纠纷的适格被告。
关键词(KeyWords):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责任;当事人适格;必要共同诉讼;民事责任能力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3年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争点简化协议程序的理论析解与制度完善”(项目编号:23SKGH00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包冰锋,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