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霈
摘要(Abstract):
我国公司法理论通常是从公司外部债务关系的角度理解有限责任,但这一认识并不准确。梳理有限责任制度的历史,可以发现其债权人救济模式的演进分为直接责任、债务责任和直索责任三个阶段。不同于合伙组织,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不具有对外性,股东只对公司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不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的实质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的出资责任,并主要以证成公司人格否认、敦促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平衡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方式适用。阐明公司法上有限责任的规范含义,对于正确适用认缴制、加速到期、股东补充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等公司法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KeyWords):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债权人保护;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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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王亚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