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经纬,吴雅婷
摘要(Abstract):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的其他规定”所生之债,是指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以外的民事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债,它不是一种债的具体类型,而是形态各异的债的统称。“法律的其他规定”所生之债分布在民法典、民商事特别法以及公法等广阔的法律领域,既有法定之债,也有意定之债,它们与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共同构成债的体系,体现了债的体系的开放性。
关键词(KeyWords):《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债;债的发生;债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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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柳经纬,吴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