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建
摘要(Abstract):
法定职责是普通行政诉讼中确定适格被告资格的核心要件。以负有法定职责作为适格被告的认定标准增加了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难度。与以“个人利益中心论”为理论基础的普通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公益诉讼是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客观诉讼,应以功能主义模式为进路,确定行政公益诉讼中案件适格被告的认定规则。立足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法律统一实施的制度设计,应将内部层级监督职责、宏观管理职责、行政决策职责、规范性文件制定职责等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有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凡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均具备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资格。
关键词(KeyWords):行政公益诉讼;法定职责;监督管理职责;适格被告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3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重大行政决策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3FFXB0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王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