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伟伟
摘要(Abstract):
面对人类体外胚胎利用活动,《民法典》不仅选择积极介入而且决定有限开放。为避免潜在风险,《民法典》不仅直接规定了多种风险预防机制,如提高合法标准、设置三大底线和强调人格尊严,而且还间接引致了多种风险预防机制,如划定行为禁区、限制利用对象和实施伦理审查。即便是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对人类体外胚胎的利用活动所引发的损害进行救济依然是可能的。但是,《民法典》所能供给的侵权责任方案存在很多局限。因此,后续立法应同时引入其他损害救济方案。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潜在选择有强制责任保险方案、商业保险方案、社会救助基金方案和国家补偿方案。后续立法甚至可以建立同时包含四者的综合救济体系。为确保受害人能获得救济,应由国家兜底。
关键词(KeyWords):人类体外胚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风险预防;国家补偿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1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人类体外胚胎利用活动风险防控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21)D5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庞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