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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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犯罪风险与刑法应对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5日 17:20 浏览次数:

黄明儒,刘方可

  • 1: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犯罪风险。爬取数据的行为存在侵犯数据安全的数据犯罪风险,应当扩展数据犯罪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在“侵入获取型”“其他技术手段获取型”基础上增加“爬取获取型”数据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三维行为规制格局,并取消对数据领域和数据类型的限制。因“调教失能”“AI越狱”等引发人工智能责任事故犯罪风险时,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应当承担过失犯罪责任,但应当摒弃旧过失论与新新过失论,采纳新过失论作为判断依据。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存在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风险,刑法应当采取谦抑的态度,通过实质性智力投入与算法可解释性来认定生成内容的作品性。

关键词(KeyWords):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人工智能责任事故犯罪;知识产权犯罪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风险社会背景下行政犯扩张及其适用限缩研究”(项目编号:19BFX061);; 2022年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南新型犯罪形势与治理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2YBQ046);; 2023年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重点项目“共同犯罪违法所得共同退缴责任研究”(项目编号:CX2023054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黄明儒,刘方可

参考文献(Refer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