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吉
摘要(Abstract):
当前主要从“刑法之内”或“刑法之外”确定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但这两种法益确定方法本身不冲突且应当综合运用。以“刑法之外”的方法确定本罪法益需要借助法益理论、宪法、刑法外的部门法。民法典时代有必要将确定本罪法益所借助的部门法范围扩张到民法典,需要以法秩序统一原理来筛选、确定本罪法益。借助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确定本罪是一种阻挡层法益构造,既保护个人法益也保护生态环境法益,且阻挡层法益是生态环境法益,背后层法益是个人法益。污染环境严重侵害生态环境法益即构成本罪,通过侵害生态环境法益进而严重侵害个人法益也构成本罪,但没有侵害生态环境法益即使严重侵害了个人法益也不能构成本罪。
关键词(KeyWords):污染环境罪;法益确定方法;阻挡层法益构造;民法典;民行刑共治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1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民刑共治体系下污染环境罪法益的确定方法”[项目编号:CLS(2021)C27]的最终成果
作者(Author):李文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