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彬
摘要(Abstract):
2021年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为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但亦存在诸多争议,其中之一在于“重大”究竟是立案标准还是起诉条件。对此,结合公益诉讼制度之初衷和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的特殊功能定位来看,对这一条文的理解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检察机关在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时要坚持先行后民原则,优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当行政措施难以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第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重大”是起诉条件,而非立案标准。第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既是立案标准亦是起诉条件。
关键词(KeyWords):安全生产法;公益诉讼;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启动标准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3年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检察监督研究”(项目编号:23B013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