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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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相关修改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05日 17:34 浏览次数:

程红,张驰

  •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当前“重受贿轻行贿”的局面存在刺激受贿犯罪形成,降低国民对行贿罪不法感知度的弊端,但是行贿并非贿赂犯罪的根源,且行贿罪的不法和责任均低于受贿罪,因此不能对行贿受贿采取“并重同刑”的模式,“并重异刑”模式才是治理行贿受贿的应然选择。为落实这一政策,必须认识到囚徒困境是不得已的侦查手段,希冀以囚徒困境来预防贿赂犯罪可能收效甚微;还要正确把握对于贿赂犯罪的宽严相济政策,防止行贿者利用单位行贿罪或企业刑事合规来逃避制裁。《刑法修正案(十二)》增加行贿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体现了对打击行贿行为的重视;下调行贿罪的法定刑为“异刑”提供了潜在可能。未来应当进一步下调行贿罪的法定刑,加大受贿未遂、行贿未遂的打击力度,删除贿赂犯罪中的特别自首制度和特别从宽制度,但应保留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

关键词(KeyWords):贿赂犯罪;并重同刑;并重异刑;囚徒困境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论诈骗罪处分意识——严格的处分意识必要说之提倡”(项目编号:20231070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程红,张驰

参考文献(Refer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