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梓善,张安毅
1:华东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
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确立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基本框架,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起诉条件模糊、起诉主体职权范围和顺位不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独立性不足、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争议等问题。从维护公益的制度目的来看,“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起诉条件不是一个需要量化的问题;基于弥补个人诉讼的不足,检察机关、消费者组织、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应侧重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不同领域发挥作用;为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独立性,需要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为遏制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中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但需要明确其适用要件、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并规范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
关键词(KeyWords):个人信息;公益诉讼;起诉;赔偿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华梓善,张安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