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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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实物补偿下物上代位与登记的衔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05日 15:19 浏览次数:

陈佳琳

  • 1: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房屋征收实物补偿下的物上代位,属非因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抵押权人对置换房所享有的抵押权不受登记生效主义的制约。但权利外观的缺失将招致两重现实风险。一是置换房被后设立且先登记的其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法定抵押权的绝对优先理论、以成立时间确定顺位理论、物上代位中的顺位保留理论均存缺陷,或无法实质解决问题,或将冲击交易安全。二是发生不动产权利负担的消极善意取得,阻却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据此,有必要在置换房移转后及时衔接抵押登记。通知义务的配置是推进登记的前提,除抵押人外,处于风险控制源头、负有权属调查义务的征收人,也应就产权置换事实对抵押权人承担通知义务。具体规则上,可对置换房抵押权设10日的登记期限,并配置债权法定加速到期规定;或借鉴代位申请制度,由抵押权人直接代位抵押人申请置换房转移登记,同时一并办理抵押登记,以此兼顾物权保护与交易安全。

关键词(KeyWords):物上代位;实物补偿;抵押权;征收;登记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陈佳琳

参考文献(Refer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