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涧,陈晓敏
摘要(Abstract):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修正后,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的执法职责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出现了难以协调的困局,尤其是对于“土地”和“住宅”的理解,存在重大分歧,司法实践中也呈现出三种不同的裁判思路。基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中的“土地”的内涵应当与第七十七条保持一致,即指全部类型的土地,不应以地类界分执法主体;基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住宅”兼具居住和财产属性,不宜以单一的属性进行认定。因此,农村违法占地建住宅的执法职责宜交由农业农村部门。上述法解释方案不仅满足理论自洽,而且与当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践逻辑相契合,具有充分的现实基础。
关键词(KeyWords):农村;违法占地;法律解释;执法职责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2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秩序统合视域下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立法研究”(项目编号:22CFX04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方涧,陈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