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开轩
摘要(Abstract):
为解决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生存利益与房地产企业其他债权人财产利益保护失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物权期待权理论融入司法解释。然而该理论不仅有悖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而且受制于物权公示制度。囿于主体认定标准、生存权界定标准、后续保护措施欠缺等,该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适用逻辑。对此应当对《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予以实质化解释,以此完善“用于居住”“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住房”和“支付价款比例”的判定标准,并对消费者科以合理审查义务,同时法律还应完善排除强制执行后的所有权确权与登记程序。
关键词(KeyWords):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现实困境;利益平衡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1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法典解释视角下借名购房司法裁判研究”(项目编号:2021BFX026);; 河南省民法学研究会2022年项目“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物权期待权重购研究”(项目编号:1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马开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