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宸
摘要(Abstract):
外国制裁对中国产生影响的情境有初级制裁、非典型初级制裁以及次级制裁三种情境,产生影响的方式共有七条路径,《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不同要件在不同路径中的适用结果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追偿主体“我国公民、组织”适用于绝大部分路径,但并不适用于非典型初级制裁情境中的两条路径。索赔对象“任何组织和个人”意味着中国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的“适当联系”对位于海外的外国组织和个人行使管辖权,但应受到外国国家豁免的限制。阻断对象“歧视性限制措施”虽无需以行政认定为前提,但也需加强法院与外交部门的信息共享。至于“执行或协助执行”,应当将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纳入考量范围,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正当商业理由。
关键词(KeyWords):《反外国制裁法》;追偿诉讼;法律适用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美国全球单边经济制裁中涉华制裁案例分析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1&ZD207);; 2022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专项项目“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研究”(项目编号:2022JZDZ0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刘佳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