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公欢
摘要(Abstract):
数字平台凭借其依赖性特征产生的相对优势地位,能够对其他经营者形成外部封锁和内部锁定,由此引发的反竞争效应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连带性,有必要引入竞争法规制。从数字平台相对优势滥用行为损害的法益来看,滥用行为与反垄断法的结构性基础不兼容,与反垄断法保护的竞争关系不叠合,同时滥用行为涉及对商业道德准则和效能竞争的破坏,彰显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独特品格和法益追求。因此,应建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行业法为辅”的数字平台相对优势滥用行为综合规制体系,明确将依赖性作为相对优势地位认定的核心,增设数据局部锁定效应的判断标准。基于此,分别完善相对优势地位的定义性条款和相对优势地位专项条款。
关键词(KeyWords):数字平台;相对优势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依赖性;数据锁定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竞争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AFX01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朱公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