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若兰
摘要(Abstract):
国家出资公司集团中部分子公司经营决策受集团母公司统一控制,与强调子公司意志独立的现行法规范出现冲突。但有的国家出资公司为实现公共利益,遵循母公司统一控制具有必要性,部分司法裁判以社会科学形式认可了该类集团治理特殊性,引致较多类案不同判情形。对此,明确公共利益作用场域成为厘清国家出资公司“集团治理特殊性”司法适用的前提,而分类改革政策区分市场竞争、公共利益作用场域的特点与该前提相契合。“集团治理特殊性”裁判规则在市场配置起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分类适用如下:商业一类应当恪守竞争中性原则,与私营企业法律适用保持一致,排除特殊性规则适用;公益类豁免适用竞争中性原则,认可其集团治理因政策差异存在特殊性;商业二类分离出“特殊业务”,仅认可该类业务治理特殊性。
关键词(KeyWords):国家出资公司;集团治理;司法适用;分类改革;新质生产力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2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社会治理与智慧社会科技支撑”重点专项“跨部门跨地域社会信用治理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项目编号:2022YFC330320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于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