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中
摘要(Abstract):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后,责令限期拆除得以正式“入罚”,此种行为属性的转变蕴含着特定的规范逻辑,旨在明晰部分行政责令行为的法律属性,凸显“拆除”行为具有相对较强的制裁属性。然而,责令限期拆除“入罚”存在一定的逻辑不自洽,主要表现为责令限期拆除并未“增加新的义务”,行为责任的可非难性不足,可以引入行政保安处分制度和行政处罚“预防论”目的理论予以补足。据此,为了实质性地促成责令限期拆除“入罚”达致逻辑闭环的应然状态,有必要重申责令限期拆除“入罚”后应遵循的原则及其适用情形,以及须得接受正当程序原则的约束要求。总之,历史经验时刻都在警醒,国家处罚权应当依法合理行使,任何一次“入罚”皆应审慎对待。
关键词(KeyWords):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行政责令行为;行政保安处分;预防论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完善重点领域行政基本法研究”(项目编号:17VHJ003);; 2024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科研项目“制裁和预防双重属性视角下信用行政评价的法律控制研究”(项目编号:2024HNSDFXY0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周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