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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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数据开放的收费范围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05日 15:52 浏览次数:

江利红,黄碧云

  • 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Abstract):

政府数据具有行政法上的公物属性,其开放原则上不得收费,但例外情况下可以收费。当前有关政府数据开放的规范性文件对可以设定收费项目的事项范围界定不清,个别条款规定的收费事项缺乏统一性和类型化,甚至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规定适用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规则。对此,应当兼顾政府数据利用的公平和效率价值,依据“成本效率”理论,以受益对象是否特定、是否为数据权利人、是否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是否有进一步加工处理的必要性为标准,合理界定政府数据开放的收费范围。在我国将来政府数据开放的统一立法中,应明确界定政府数据开放可以设定收费项目的事项范围,具体包括加工处理费、接口调用费、授权运营费和商业性使用费等,并规定对于其他政府数据开放事项一律不得设定收费项目。

关键词(KeyWords):政府数据开放;行政收费;公共服务;公平;效率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行政收费设定范围研究”(项目编号:19BFX05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江利红,黄碧云

参考文献(Refer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