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冰丽,张义华
1:郑州西亚斯学院文法学院
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动产担保物权体系,但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的竞存关系也因其种类的增加变得更为复杂。确认同一动产上数个担保物权是否构成竞存关系,应将两个以上担保物权同时存在一个动产之上、动产担保物权之间会产生效力冲突以及数个动产担保物权交易发生在不具有担保关系的不同主体之上,作为动产担保物权之间是否竞存的条件。在判断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情形上,以竞存条件为分析基础,确认同种类动产担保物权之间以及不同种类动产担保物权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竞存的情形。在确认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顺位规则时,以法定优先原则为基础、公示原则为主、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优先原则及价款担保优先原则作为例外,综合分析动产担保物权竞存顺位,提出动产担保物权竞存时的优先顺位规则,进而完善民法典时代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KeyWords):民法典;动产担保物权竞存;优先顺位规则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王冰丽,张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