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润芝
摘要(Abstract):
现有理论中,数据、系统、信息构成了围绕数据的技术性特征的不同面向与取舍的选择,也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与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不同规范目的。数据在存在形态和价值内容上独立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信息”也分别代表了不同层面的问题域。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应选取“数据中心”的路径,将数据控制利益作为新的价值形式予以保护。数据犯罪的法益建构应着眼于数据控制的状态所具有的社会意义和实际利益。数据控制利益具有包容性,数据犯罪作为普通法条,一般情况下是“备而不用”的立法设置,刑法要对数据控制状态体现的利益诉求进行识别,活用罪数竞合关系合理划定数据犯罪与传统犯罪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KeyWords):数据犯罪;数据控制;数据开放;阻挡层法益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1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210621029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于润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