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本正
摘要(Abstract):
预先拒执行为破坏的是拒执罪所保护的法益,与拒执罪所规范的行为具有同质性,需要且可以由刑法规制。但拒执罪现有认定标准未能涵盖被执行人裁判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出现漏洞,这源于拒执罪的司法适用参照与实际需求错位以及我国强制执行综合治理体系的不完善。将预先拒执行为纳入拒执罪进行刑法规制,符合积极预防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拒执罪立法目的,但要明确预先拒执行为的主观恶意与成立时点的认定标准,厘清罪与非罪界限。罪质上,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增添行为类型与程序性要素,将预先拒执行为纳入拒执罪罪刑体系;罪量上,明确情节轻重的不同情形,细化量刑区间;认定逻辑上,更新指导性案例库与各地司法解释,是规制预先拒执行为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KeyWords):强制执行;预先拒执;刑事政策;司法应对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陈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