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浩,闫湘之
摘要(Abstract):
相较于原审,再审新证据皆为逾期举证,但《民事诉讼法》对逾期举证主观方面未差异对待,而是进行训诫或罚款后均可采纳,造成举证责任原审和再审冲突,原审还会被误定为错案,亦有放纵不诚信诉讼之嫌。为充分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原审结束后因新发生事实形成的证据,不宜通过启动再审使用。对新证据主观认知和形成时间两个角度进行差异化分类,即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逾期举证均给予机会且不处罚,对影响自身重大利益的处罚后采纳,其余故意逾期者均不采纳。对原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宜采用变更判决方式拓展运用路径,以维护原判权威,同时保护当事人权益,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审判资源。
关键词(KeyWords):再审;新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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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金明浩,闫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