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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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情形及刑法适用争议问题探究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05日 16:22 浏览次数:

陈建清,庞立峰

  • 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关于高空抛掷物品“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规定,涉及诸多争议问题:高空抛物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如何理解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高空抛物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高空抛物行为刑法适用的客观基础,造成的危害后果、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与否,是高空抛物行为刑法适用需要具体考量的因素。高空抛物行为产生公共危险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具有危险但情节严重的,成立高空抛物罪;具有特定危险且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成立寻衅滋事罪。

关键词(KeyWords):高空抛物;公共危险;公共场所秩序;安全感;情节严重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陈建清,庞立峰

参考文献(Refer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