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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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默示同意规则的适用限度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05日 16:26 浏览次数:

欧丹,赖经纬

  • 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电子送达默示同意规则源于互联网法院提高电子送达适用率的实践需要,它突出强调诉讼效率价值,隐含有效性替代的实现方式。电子送达默示同意规则扩大适用可能造成当事人在不知道涉诉的情况下即被缺席审判的危险。为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益,电子送达默示同意规则的适用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作为的默示才是认定默示同意的一般标准。不反对即同意只能作为默示同意规则的例外。在默示同意中,法院应当在电子送达通知中充分告知受送达人其享有选择是否适用电子送达的权利,同意的表达方式以及同意之后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同意的表达方式及其法律责任。法院发出诉讼文书和送达通知之后,应当给予受送达人合理的期限查阅和作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的选择。

关键词(KeyWords):在线诉讼;电子送达;默示同意;程序保障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1年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嵌入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模型”(项目编号:2021GXJK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欧丹,赖经纬

参考文献(Refer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