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远
摘要(Abstract):
检察机关员额制改革虽已进入“后员额”的稳定时期,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值得反思。反思之一在于,“办案”定义的教义学缺失,导致围绕“办案”所划分的部门和人员存在逻辑悖论,既非办案,何来员额;既非员额,为何办案。反思之二在于,检察官助理角色定位模糊,检察官助理办案面临“代为履行”与“代位履行”的两难处遇,“助理办案、检察官批案”俨然成为新的审批层级。反思之三在于,检察官助理上升渠道的天花板现象已经显现,现行《检察官法》给检察官助理带来了多重影响。人员分类可由“三分法”走向“四分法”,员额检察官职权不能由检察官助理“代位履行”,同时可创新检察官助理“三阶式”培养机制,建立动态员额调整机制,实现检察机关员额制改革的长远成效。
关键词(KeyWords):检察官;员额制;办案;三阶式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2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检察机关员额制改革的隐忧、反思与完善”(项目编号:CLS(2022)D9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2年上海大学“青年英才启航计划”资助
作者(Author):李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