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丽华
摘要(Abstract):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宏观视野下,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之诉讼标的判定不利于公法和私法的协同、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和推进企业合规。具体路径选择上,有三元论、一元论和相对论三种模式。诉讼标的一元论存在诉讼时效和当事人适格层面的障碍,且既判力遮断范围过宽。诉讼标的相对论存在诉讼标的选择和判定上的困境,过分加重了法官的阐明义务,并存在证明困难的非特殊性。相比之下,诉讼标的三元论以实体法上对股东会决议瑕疵的分类为依托,更具有可取性。在起诉层面,应限制适格原告的范围并提倡诉的客观合并,完善法院依职权通知和公司公告制度。在案件审理层面,法官应进行充分的阐明,不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限制撤销事由的追加,并确立特殊的审理规则。在裁判层面,法院裁判应以当事人请求为限,赋予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判决对世效力并确立别诉禁止制度。
关键词(KeyWords):优化营商环境;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诉讼标的;程序保障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0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8批面上资助“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研究”(项目编号:2020M683702XB);; 2022年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陕西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2JK0202);; 2022年西北政法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学生为中心的民事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研究”(项目编号:XJYB20221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蒋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