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
摘要(Abstract):
中国近年来建立起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其下的商事调解制度与《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的商事调解制度相比,在调解类型与调解独立性方面尚有很大进步空间。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下的商事调解,对中国建立现代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国际商事法庭运作机制及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依据多边主义、私法自治、区别对待原则的指引,加快商事调解法的制定,建立对调解人的约束制度,充分发挥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国际、国内商事纠纷暂时可适用“双轨制”调解模式,循序渐进地推动商事调解独立性改革,从而促使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下的商事调解制度与现代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接轨,为中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和参与全球治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KeyWords):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新加坡调解公约;商事调解制度;国际商事纠纷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1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创新实践一般项目“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国际法合规性——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视域”(项目编号:2021BSCX1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