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鹏
摘要(Abstract):
基于既判力的相对性,法院对虚假诉讼所作的生效裁判对普通债权人没有既判力。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损害的是普通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享有的撤销权,或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所享有的确认无效的权利。据此,普通债权人有权对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其身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真正侵犯普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是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法院对虚假诉讼所作的生效裁判,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撤销原生效裁判与撤销债务人与他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者在法律效果上的本质区别。前者并不当然导致债务人与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或者无效,普通债权人需要另行提起诉讼撤销债务人与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关键词(KeyWords):普通债权人;虚假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权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0年广东省普通高校青年创新人才项目“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20WQNCX05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