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儒,刘涛
摘要(Abstract):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涵盖了共同追缴、责令共同退赔、共同返还与共同没收四种处置措施。在有组织犯罪中,司法实践常以继续追缴、继续退赔、没收等笼统方式代替共同处置措施的适用,呈现出重“涉案性”、轻“主体性”倾向,不利于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财产。原因在于,司法实践忽视有组织犯罪成立条件与共同处置措施适用条件之间的差异,致使共同退缴责任的判断标准杂乱无章,难以形成统一适用标准。在肯定共同处置措施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基础上,应以共同退缴责任为核心,明确共同退缴责任的前提、标的物、要件、法律后果,规范地适用共同处置措施。
关键词(KeyWords):有组织犯罪;违法所得;共同追缴;共同没收;共同退缴责任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2年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2A0111);; 2021年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黑恶犯罪涉案财产处置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240041012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黄明儒,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