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莲峰,胡丹阳
摘要(Abstract):
商标异议制度作为我国商标法历次修改的重点其实体规范与程序机制应当如何构建向来众说纷纭。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异议制度的修改,虽然符合流程简化、效率优先的修法趋势,但依然存在恶意异议、程序冗长、司法审查程序当事人并非真正有争议的对抗双方、循环诉讼等问题。在明确权利救济功能是商标异议制度的唯一功能后,建议在实体规范方面将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将异议理由限定为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在程序设置方面从异议前置转向异议后置,将我国商标异议程序改革为“行政一审与民事诉讼模式”,使异议制度与无效制度各司其职。
关键词(KeyWords):商标异议制度;制度功能;程序正义;异议后置;《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商标注册审查制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AFX01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王莲峰,胡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