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素伦
摘要(Abstract):
公开、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承载着经营者的竞争性权益。数据集合的法律保护存在权利赋予路径和行为规制路径两种模式,基于数据集合法律保护实践和平衡数据保护与利用的需要,我国目前宜选择行为规制路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集合进行保护。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条款”的适用出现失灵,“一般条款”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应增设数据集合保护条款。针对这一专门条款进行设计,一方面要明确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要以“适用除外”的方式划定数据集合法律保护的限度。
关键词(KeyWords):数据集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性权益;商业道德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据驱动型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8BFX189);; 2021年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数据垄断防控”(项目编号:211RTSTHN01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张素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