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靖晗
摘要(Abstract):
明确监护人责任的性质是解决监护人制度现存问题的前提,基于法定监护义务之违反,监护人责任的性质应为特殊的自己责任而非替代责任,此特殊性在责任构成和承担上皆有体现。监护人责任是只有减责没有免责的特殊过错推定责任,其构成要件需满足“客观侵权+未尽监护职责”,其中对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要结合“实际监护与否+客观标准”来综合判断。从规则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是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完整规范,而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也需承担部分责任的正当性来源于监护义务外延的广泛性;第二款是在监护人减轻责任的前提下基于公平责任的补充赔偿规则,且第二款的赔偿规则不应影响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性质,也并非意味监护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只是为实现监护人、被监护人一方与被侵权人一方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作出的特殊规定。
关键词(KeyWords):监护人责任;监护职责;自己责任;公平责任;规则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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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张靖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