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凌月,张安毅
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人工智能在本质上属于产品,应接受《产品质量法》对其生产、设计的规制以规避应用中的风险,但人工智能替代人类决策的特性,决定了《产品质量法》必须予以改进,进而规制人工智能产品质量。传统产品的质量标准可以继续适用人工智能产品的制造与警示环节,但人工智能的自动化决策要直接处理人类社会问题,应以人类行为的标准要求其算法运行规则。质量监管部门应明确人工智能自动化决策的终极伦理标准,并在人工智能上市前对其进行算法检测检验。人工智能的自动化决策若违反法律、社会伦理规则,应属于产品质量缺陷。因人工智能产品设计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对产品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词(KeyWords):人工智能;产品;质量;立法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韩凌月,张安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