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魁
摘要(Abstract):
《民法典》正式确立非法人组织制度,与民诉法“其他组织”制度相比,两者在立法表述上存在差异,由此引发“同质论”与“区分论”之争。实体法上,随着非法人组织制度的确立,“非法人组织”取代“其他组织”。程序法上,出于程序法和实体法衔接考虑,有必要引入“非法人组织”表述,以便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进行合一判断。同时,因其他组织仍有独立存在的程序意义,需要对其原有立法定义进行适当限缩,赋予其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外的组织内涵,以满足“无权利能力组织”诉讼主体需要,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KeyWords):民事主体;诉讼主体;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1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司法解释的规范化研究”(项目编号:18SFB2027);;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民法典中‘非法人组织’的程序法表达及其规范意义”(项目编号:2021XZXS-05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刘文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