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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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益诉讼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认定标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5日 16:52 浏览次数:

王红建

  • 1:郑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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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

判定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应从其有无监督管理职责、有无具体履职手段和是否穷尽履职手段三个方面来审查。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同于普通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的对外管理职责,而监督管理职责既包括对外管理职责,也包括对内监督职责等。行政机关的履职手段既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令纠正违法、征收税费等执法性措施,也包括检查报告、转交、代为修复等事实性手段。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应重点从其主观上是否有不履行的故意,客观上是否穷尽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职手段进行审查,而不能简单将公共利益是否脱离受损状态的结果作为判断依据。

关键词(KeyWords):行政公益诉讼;不作为;监督管理职责;履职手段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指导性案例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9BFX04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王红建

参考文献(Refer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