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阳
摘要(Abstract):
留置作为一项监察调查权,是由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的、针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性限制措施,该性质的明确是监察留置得以自洽的前提和基础。因其内容的强制性,留置措施的规范设置及规则适用应坚守谦抑审慎的法治态度,在留置对象范围的设置上应以公职性作为界定标准;在留置适用的事实条件上应结合实践中的常见情形进行类型化、具体化、有针对性的标准设置,为实现留置规则的自洽进而推进监察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提供更合理规范的操作标准。
关键词(KeyWords):留置;人身强制性;谦抑性;公职性
基金项目(Foundation):河南省教育厅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人文社科类)(项目编号:2021-CX-002);; 河南省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软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中法法衔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40041003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