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赵鑫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摘要(Abstract):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否规定了被遗忘权,有不同看法。其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删除权,就规定了本土化的被遗忘权。依照其规定,被遗忘权是指自然人在个人信息处理中,对处理目的已经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不再必要的个人信息,未被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动删除的,所享有的请求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被遗忘权的法律属性,是人格权请求权。对于拒不履行删除义务造成个人信息权损害的,应当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保护。
关键词(KeyWords):个人信息保护法;被遗忘权;删除权;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
基金项目(Foundation):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重点研究项目“民法典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FXA0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杨立新,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