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进,钱玉文
摘要(Abstract):
对于股权让与担保,应基于担保物权说对其制度体系进行展开。担保物权说尊重让与担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且担保物权说与现行法更为契合,《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扫清了担保物权说的理论障碍并贯彻了其逻辑,而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倾向于按照担保物权说的思路进行裁判。在股权让与担保的具体效力问题中,担保物权说相较于所有权构成说具有更大的弹性空间,可以与意思自治、外观主义原则进行衔接,从而实现更好的法效果。此外,应为股权让与担保当事人提供对于担保事项进行记载和公示的方案,如在工商登记簿上加以注明,从而阻却瑕疵外观的形成。
关键词(KeyWords):股权让与担保;担保物权说;意思自治;外观主义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消费安全的公私合作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8BFX13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钱进,钱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