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锡生,尚睿
摘要(Abstract):
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是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法治保障。目前,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面临着协作范围不全面、协作形式不统一、协作主体不明确、协作规则不健全等多重困境。从流域的整体性、关联性及特殊性出发,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需要打破现有行政区划分块管理的现状,以生态整体主义和协同治理理论为基础,构建长江“全流域”环境司法“大协作”体系。具体方式包括明确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法律内涵、完善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内部协作制度、强化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外部协作制度等方式,实现长江流域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KeyWords):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生态整体主义;协同治理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视野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1ZDA09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事实审与法律审审级分层机制研究”(项目编号:ZGFYZDKT202119-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黄锡生,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