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明,武景磊
摘要(Abstract):
酌定量刑情节是我国目前控制暴力犯罪死刑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因其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不利于严格控制死刑。实践中,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以及犯罪动机卑劣情况,都无统一认定标准;被害人过错和民间矛盾的内涵不清导致认定混乱。为规范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犯罪后果严重程度应严格按照具体死亡人数和其他侵害后果来认定。手段残忍程度的界定应综合实质意义和形式标准来把握。只有随意选择作案对象,滥杀无辜,以达到反社会、反人类犯罪目的而产生的动机才可以认定为卑劣犯罪动机。被害人过错影响刑罚裁量的法理依据在于其使被告人的可谴责性降低。民间矛盾影响刑罚裁量的法理依据是被告人的预防必要性小。在暴力犯罪死刑裁量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酌定量刑情节的规范意义和法理依据来认定,并综合全案量刑情节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键词(KeyWords):酌定量刑情节;暴力犯罪;死刑;司法控制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14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暴力恐怖犯罪死刑裁量研究——以酌定量刑情节在死刑裁量中的效用为中心”(项目编号:14CFXJ2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王光明,武景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