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玲
摘要(Abstract):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电子数据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电子数据规定》转而建立了瑕疵电子数据治愈规则。从规范结构来看,瑕疵电子数据治愈规则已经具备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但从司法实践而言,电子数据瑕疵的治愈方法,无论是进行补正还是作出合理解释,均落实为对真实性的保障。以功能论的角度视之,瑕疵电子数据治愈规则表面上是合法性审查,实质上属真实性审查,瑕疵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存在强度过轻、内容过窄之弊病。基于电子数据的调查技术性、权利侵犯性特征,我国应限制瑕疵电子数据的过度合法化,将违法程度较重的瑕疵电子数据予以强制性排除,从而实现对电子数据调查程序的应有控制。
关键词(KeyWords):电子数据;合法性;瑕疵电子数据治愈;补正;作出合理解释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审判程序违法的类型化处理研究”(项目编号:17BFX05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