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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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追偿主体资格的本土化设计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05日 17:47 浏览次数:

张杰

  •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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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

行政追偿主体的内部化设计,导致行政追偿制度在启动阶段就面临巨大阻碍。根据行政追偿公法之债的法律属性,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修正,将具有公法人资格作为确定行政主体的条件,并结合我国国情,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的行政追偿主体,在各追偿主体内设立行政追偿委员会,作为专门办理行政追偿案件的内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追偿权的行使,行政追偿委员会下设追偿办公室和专案追偿委员会,分别由一定比例的政府人员和外聘专家学者组成,彻底摆脱由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所导致的追偿主体与被追偿人之间的利益关联性,为行政追偿制度顺利落实的关键一步。

关键词(KeyWords):行政追偿主体;公法人;追偿委员会;本土化设计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1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法治政府视野下行政追偿制度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1BFXO1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张杰

参考文献(Refer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