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楠,王嘉徽
摘要(Abstract):
消费者利益内涵的扩展为反垄断法适用于数据隐私保护提供了可能。从功能上看,反垄断法从规范企业竞争的维度出发实现数据隐私保护的目的,可以弥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通过个人数据控制实现数据隐私保护的局限。但我国《反垄断法》在解决数据隐私问题上仍面临着独立性、隐私量化和多因素平衡等三重挑战,为此亟须从制度层面进行完善。借鉴欧盟和美国等域外反垄断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竞争法实践,我国《反垄断法》应在坚持保护竞争,附带实现多元利益目标的制度定位基础上,从拓展反垄断分析工具,包括界定相关市场、量化数据隐私、平衡多元因素等,合比例地重点规制超大型数字平台的数据竞争行为,推动智慧监管和多部门协作等方面入手进行适应性的制度革新,以在《反垄断法》维度上补足数据隐私规制的短板,实现数据隐私的立体保护。
关键词(KeyWords):数据隐私保护;反垄断法;消费者福利标准;质量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李晓楠,王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