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龙
摘要(Abstract):
在学者和实务人员普遍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刑事案件司法移送义务的当下,保留或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必要的微罪处置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能够引导案件合理分流,减轻司法讼累,而且还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效能优势,避免司法烦琐程序,同时亦是矫正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行政执法机关微罪处置权能内源于行政裁量权,体现为对案件构罪与否以及刑罚必要性的裁量和判断;外源于刑法谦抑原则的时代需要。为保证微罪处置权的合法化运行,首先,其行使须遵循秉公行权、罚责相当等基本法治原则;其次,由于非罪处置的范围是微罪案件,故应当明确微罪的判断标准以及案件移送标准,细化非罪处置程序。此外,行政执法机关的非罪处置还须受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关键词(KeyWords):行政执法机关;微罪;非罪处置权;执法裁量权;刑法谦抑原则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AZD1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黄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