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李文姬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
摘要(Abstract):
物流便利法治化是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通常做法,国际贸易发达的美国和新加坡均参照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建立起了现代国际物流法治体系,为其国际贸易便利提供了法治保障。贸易便利化在物流方面主要表现为通过法治手段实现高效的监管制度(货物分类监管制度)、便捷的通关制度、跨境电子支付和便利的网络平台、低关税制度等。河南自贸区不仅存在相关规范难以改变水路运输弱势、多式联运场站连接不力等物流便利化基础设施问题,还存在“单一窗口”、物流标准统一、通关结果互认、贸易信息共享等贸易便利化以及铁路运单不能用信用证结汇、引进与培养国际贸易专业人才不力等国际贸易手段与服务缺乏法律保障等问题。自贸区规则本质上是地方立法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的产物,地方可以通过中央政府的“先行先试”授权制定与国际贸易规则相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必要时可由中央立法实现与国际贸易规则衔接。我国应当通过促成多式联运国际条约生效、积极加入国际条约、促进国际条约之间的协同和协调以及完善国内立法等途径解决河南自贸区物流便利法治化问题。
关键词(KeyWords):国际贸易便利化;物流便利化;法治化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周伟,李文姬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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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海洋、航空、铁路和公路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已经完备,因此打造服务“一带一路”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的关键在于打造功能完备、高效便捷的现代物流体系。
(2)《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4款规定,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从事与货物装卸和转移等运输活动有关的货物运输地点或者区段,应当被认为是一种航空运输,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而采取的其他运输方式,也应视为航空运输,并受本公约管辖。